在执行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倘若
当事人在此期间再度触犯
刑法规定,对此类情形,我国公安机关通常会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原本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将其依法进行拘捕和
羁押;
此外,针对该
行为人的第二起
犯罪事件,也可能视具体情况而被
合并审理或单独处理,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其所犯下的全部罪行及其与前述案件中的被告是否具有关联性;
至于
判决生效之后,其余下的。刑期长度应以其总刑期减去(首次羁押日期自
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次
羁押期限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期)得出,因为
取保候审期限本身并不被视为羁押期限,且无法被用来折抵刑期。
《
刑诉》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