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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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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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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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票据诈骗罪既遂判定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结果为标准。当实施如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等诈骗行为,让财物所有者等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且行为人能实际控制财物时,构成既遂。
(2)“实际控制”是关键要素,即行为人可随意支配财物,达成非法占有目的。
(3)若行为人实施诈骗,却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像被及时识破、票据未兑现成功等,属于犯罪未遂。
提醒:实施票据相关行为务必合法合规,避免陷入票据诈骗风险。若涉及复杂票据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对于财物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要提高对票据真实性的审查能力,仔细核对票据信息,避免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可通过专业机构或银行验证票据真伪。
(二)若发现可能的票据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相关证据,如票据原件、交易记录、沟通信息等。
(三)在商业交易中,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接收、使用和流转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票据诈骗罪既遂的判定,看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若实施票据诈骗行为,像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等,让财物所有者等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且行为人能实际控制财物,就构成既遂。
-“实际控制”很关键,即行为人可随意支配财物,达成非法占有目的。
-若因意志外原因,如被识破、票据未兑现,未实际取得财物,就是犯罪未遂。
结论:
票据诈骗罪既遂以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结果为标准,实际控制财物构成既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取得财物则为未遂。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票据诈骗行为有多种,如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等。当行为人实施此类行为,让公私财物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且行为人能实际控制该财物,就达成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既遂。这里的“实际控制”很关键,代表行为人可随意支配财物。若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被及时识破、票据未兑现成功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就属于犯罪未遂。如果遇到票据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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