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仅经过公证而未进行
交易过户,其所带来的法律效应仅限于
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
然而,应当明确的是,
房产公证与
房屋过户并没有直接关联性。
若仅进行房产公证而未进行实际的
过户操作,那就丧失了对
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唯一有效途径,即通过合法交易部门进行
产权变更及登记手续。
此举所产生的后果是原始产权人的权益只能在合同双方中得到保护,但是对于善意的第三方而言,他们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房屋所有权。
只有当相关人员前往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正式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才能实现房屋所有权的正式转移,使新产权人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房屋所有者。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