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形之下,如房产发生重售,买方有权请求开发商对其因此次事件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作出
赔偿处理,或者废止此前双方签署的相关合约,并追索归还已支付的房屋价款连带相应的利率成本。此外,如发现出卖方擅自将房产再度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且已导致商品住宅
销售合同的实施目的无法达到时,作为
购房者您具有权益向法院请求解除此份
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除此之外,您还有权收到一定比例的
经济赔偿,最高额度可达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此种权利对于在商品住宅销售
合同订立后,出卖方为谋求更大利润而再次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他人,以致于买方无法成功取得房产的情况同样适用。您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归还款项及利息、
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