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
土地权属纷争的解决途径,具体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针对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上产生的争议,各方
当事人应该首先尝试借助和解途径,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其次,如果经过友好协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应当把争议移交给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展开协调工作;再者,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未能解决问题,针对涉及到的各个单位间的纷争,则必须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来进行最终的裁定;除此之外,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同样不能忽视,这类问题可以交由乡级人民政府甚至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理;最后,如果相关的民众对政府机构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利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第30天之内,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