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偷逃国家税收行为所导致的
违法犯罪行为的
责任人主要包括三类:即
直接责任人员、间接责任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的
责任主体。
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特指负责企业或单位财务工作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及会计等与该次偷逃国家税收行为直接关联的人员;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泛指在该次偷逃国家税收行为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其他人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