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法庭决定依法处置房地产时,必须
委派具备适当资格认证的评估机构对该房地产的价值进行严谨且全面的评估。
然而,针对那些财产价值相对较低或其价格能够通过常规方式轻易确定的情况,法庭亦可考虑豁免进行评估。在此之前,庭审法官需在拍
卖房地产之前明确设定保留价格。若已存在评估价格,则应将此作为保留价格;如无评估价格,则应由法庭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保留价格,同时还需要征询相关
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