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规定,警方在执行搜查私人住所的任务时,必须向被搜查者出示相关的搜查证。
这是为了确保每一位公民都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使他们的人身权益不被任意侵犯;
同时也保障了居民居住环境的宁静与安全——这项权益是伴随着人身权益而来的,专门为居住于此的
家庭成员所独有。
关于公民的私密生活领域,特别是住宅的宁静权,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宗旨,切实保护好每一个家庭的宁静生活空间。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质性地捍卫住户自由选择的权力,
保证他们能享有私人生活的安逸与祥和。
众所周知,家就如同人们心灵栖息的港湾,是我们最为安心、最为隐蔽而且充满独立性的庇护所,更直接彰显了公民享有的隐私权、
财产权乃至其他诸多权利和自由。
换句话说,家的静谧体现了住宅的宁静权,也即公民应当享有不受任何干扰的住所和个人生活的人格权益,其中包括对
个人信息的掌控权,个人生活的自主权以及私人领域的所有权等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