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其应当承担如下相关责任:首先,若开发商在接受催告后,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地产项目的最终交付条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
产权所有者无法解除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但可以主张要求开发商对因其延迟交货而给产权所有者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
赔偿;再者,若开发商在经过产权所有者的催告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地产项目的交付工作,并且也未能提供正当、充分的理由来解释其
违约行为,则产权所有者有权宣布解除与开发商所签署的合同,并有权向开发商追溯全部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