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信用记录不佳以致无法购
买房屋,根据常理和法律规定,此类状况并不能作为其要求退还预
付定金或首期款的合理依据。但是,如果合同所涉及的争议并非因买方自行为之所引发,买方则有权与开发商展开深入磋商,进而寻求终止相关合约的解决途径,同时全额索回已支付的预付定金或首付款。然而,若争议的确源于买方个人行为所导致,那么买方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仅在得到卖方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回首付款。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