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延期交付房屋的问题时,业主应尽可能地采取积极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首先,他们需要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函件,明确表达催促其尽早交付房屋的意愿,并且兼顾提出对
逾期期限所造成
经济损失的补偿请求。其次,倘若经过催告之后的长达三个月时间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完成交房工作,同时也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主动宣布
解除合同,并向开发商索回已经支付的房屋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同时,该开发商还应对其过失行为所引发的
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 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