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房地产二次销售(亦称为“
一房二卖”)相关事宜时,通常会依循以下几种策略:首先,若物业尚未正式完成交付予业主,在此种情况下,将以最先提出房地产所有权申请并成功完成注册登记的一方作为真正的预定权人;其次,同样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双方都未能提前就该物业做出定价评估,那么谁能最早完成房产
财产权的
预告登记,便获得了相应的优先权;再次,假设相关的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署完毕且前述各环节同样尚未完成,那么此时占有人会被认定为具有优先购买权;接下来,倘若支付房款一方能够先于对方完成交易,此方自然将享有优先权;最后,当涉及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签订并由两个独立主体执行的情形,其中一份交易已顺利完成交付给业主,而另外一份交易还处于等待中,那么率先完成实际交付的一方向具备优先购买权,若是两份交易都没有实现实际交付,此时就需要按照最先完成所有权注册登记的那一方为准。
《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