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
结婚证书后购置的房屋能否被视为
共同财产,这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形进行细致入微的考察与分析。
首要关注的是关于婚后由单方父母全资为其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倘若其
产权登记在
出资者子女名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可以被视为仅为其子女的专属赠与,这样的不动产则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
个人财产。
再来看与此相对的情形,即若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合力出资
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那么这类不动产可视作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
出资比例分享所有权,除非双方
当事人存在特殊的约定。
以上所述为父母单方面出资的情况,接下来继续探讨婚后夫妻中的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然而
房产证上却只留下了某一方的姓名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当当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对待,在
离婚时,双方应该公平地分摊权利与义务。
此外,需要额外注意的是,若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另一方在未得到对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出售给了善意购买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完成了法定的登记手续,而另一方试图通过
诉讼程序索回这处房屋的诉求便不能获得人
民法院的支持,唯独条件是这处房子仍需为家庭共同生活和居住所需。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当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拥有的房屋时,导致另一方遭受了
经济损失的时候,在离婚
诉讼期间,受损的一方有权提出
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