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任何形式的争议时候,总会出现两套可行的处理路径:协商以及诉诸法律。第一个选项,协商——最有效的解决冲突策略往往是建立在平等、相互尊重及友善对话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各方均能充分关注并深度了解彼此所持观点及立场的前提下,方能制定出切合实际且有助于长期稳健成长的决策。接着,调解——倘若两方无论如何都无法自行达成共识,便需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进行调节。举例来说,涉及相关协议管理的部门、
仲裁组织甚至是法院等权威机构都有可能会被牵涉到矛盾的调解过程中。第三种路线,仲裁——当其中一方对调解程序持有抵触情绪并且不愿接受劝导时,
当事人可根据此前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处理申请。至于第四个选项,
诉讼——当双方在签约之初未曾设定仲裁条款,又或是在争议浮现后未能达成仲裁协议之时,当事人便有权选择将问题呈交给法院,试图通过
司法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