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若有房屋建设与邻居产生矛盾纷争,则可寻求村委组织出面进行调停和协商。在此过程中,应秉持有利于生产、方便日常生活、团结互助以及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妥善处理邻里之间的相互关系。倘若通过调解无法达成共识,
当事人有权将争议诉诸至当地人
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对该
纠纷作出公正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