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任何持有人在生前所欠下的信用额度款项,纵使在他去世之后,也必须予以全额偿还。
具体来说,针对人的死亡情况,法律规定应由其合法
继承人在可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全额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需要缴纳的各类
税费以及对应的
债务。
然而,若继承人所
继承的遗产价值总额超出这个限度,那么他们有权利自愿决定是否继续偿还超出部分的债务,但这并不影响其法定的偿还义务。
此外,如果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对被继承人生前所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和债务可以无须负起偿还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