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该格式条款均视为无效:
1、双方
当事人在订立该格式条款之时并未具备与其相匹配的
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在拟定格式条款之际,其意思表达并不诚实;
3、格式条款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抵触了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或与公序良俗准则产生冲突;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不公平、不尽合理的方式免除了自身的责任,或者减轻了其应负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负担,限制了对方享有的主要权益;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条款的设置排除了对方享有的主要权益。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