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持有销售许可证便开始进行
商品房预售活动,则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类情况可能是由于故意隐瞒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了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会自动归于无效,或者将有可能被有权机构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甚至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即
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同时还能够寻求相应的
赔偿。而且,他们甚至可以进一步主张,由于开发商的
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的,可以得到相当于已支付购房款项两倍以内的赔偿。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