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商城
租赁合同签约方主体资格不合格,进而导致该项商城
租赁协议被判定为
无效合同。这类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由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
代理权的
代理人签署的房屋商城租赁合同;
其次,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超越
代理权限的代理人签署,且未经其
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商城租赁合同。
(二)由于租赁的商铺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合同约定,从而使服务租赁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同样地,这其中也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第
一,涉及到
违法违章建筑的商城租赁
合同无效,因为违法违章建筑的商铺通常无法正常履行租赁合同。然而,若在
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之前,该商铺获得了合法的手续,则人
民法院应予以认可;第
二,房屋租赁期限过长,即商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第
三,对于共有租赁的共有商铺而言,若部分共有人已
签署合同,而另一部分共有人并未签字,且其余未签字的共有人亦未进行追认,此时该商城租赁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关于商场商铺的
转租问题。若原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享有转租权,则承租人在转租后,转租合同仍将保持有效性。反之,若原合同明确规定承租人无转租权,或者转租需得到商场所有权人的书面许可,而实际转租过程中并未获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则此类转租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