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约之后,
购房定金能否退还,需依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首先,若在
诉讼之前开发商尚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份房屋认购书便归于无效范畴,
定金理当予以退还;
其次,倘若买方未能依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签约,即属于
买方违约情形,定金不予退还;而当卖方在认购书规定期限内将认
购房屋转售他人以致未能实现正式签约之目的,则构成
卖方违约,此时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再者,若买卖双方均在规定期限内正式签署了合同,那么定金在买方履行合约义务后,可以充抵相应的楼款或予以收回;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则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原则;
最后,若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所述的违约行为,仅仅是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契约以及
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未能成功签约,那么卖方应当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此外,若在正式签约之时,有一方对认购书中所确认的条件,例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了修改,进而导致签约未能顺利完成,这种情况也被视为违约,若为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反之,若为卖方违约,则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