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企业未能提供合理解释而造成房屋交付延误,
购房者理应进行书面催促,经过合法合理范围内的催告之后,倘若开发企业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交接,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则有权依法主张解除购房合约。
除此之外,购房者亦有权利依照原有的
购房合同条款,请求支付相应的违约
罚金或
损害赔偿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若同一份购房合同同时对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做了明确规定,那这两者并不能同时适用,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选择其中成本最高的那项权益以保护自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