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卖方拒绝按照约定办理交房手续,买方有权采取以下必要之措施进行合法权益维护:
首先,买方可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与卖方解除
购房合同关系,如已支付
订金,还可以主张退还两倍订金作为
赔偿。
此外,买方依然保留对自身因此所遭受损害的
追偿权。
其次,买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请求卖方
履行合同义务,后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产,否则将视为
违约行为,买方同样拥有依法追偿因
卖方违约而产生损失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