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房地产领域中发生的“
一房二卖”现象时,作为受害方的
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倘若卖方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购房者遭受
经济损失,购房者还可提出索赔请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卖方仅为普通公民或
法人时,其所承担的
违约责任仅限于退还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以及对购房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若以上诉求均未得到满足,购房者仍有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