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交易中因建筑面积产生差异而实行对于
消费者补偿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准则:如在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合同备案标明的面积,并且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范围内的情况下,购买者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补充支付;然而,如果误差比例超出百分之三的范畴,那么卖方就需要承担多余部分的房价款项,同时将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到买方的名下。另外,如果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并且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以内的话,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其产生的利息;但是,如果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卖方则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