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产之时,业主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来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业主可以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设定一个合理的合同履行
最后期限,并强烈要求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此期限,确保能按时交房;
其次,若是业主经过书面通知长达三个月之久后,仍然无法收到所购买的房屋,那么他便有权依据
合同条款,行使
合同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
经济损失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之前,业主应当先行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并妥善保存所有相关
证据,例如
购房合同、催告函件等等,以备不时之需,以便在必要时刻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