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业主有权通过发送催告通知书的方式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交接义务,同时要求其对因延迟而额外产生的损失进行
赔偿。若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付,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那么业主便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
购房合同,向开发商追索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并追究开发商由此所引发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