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被判定为
逾期交房:
首先,除了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
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在
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开发商享有免责权的情况之外,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在预先商定的交房日期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
其次,倘若出现了法律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是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享受免责权的情形,从而导致其无法按照预定时间进行房屋交付,但在此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未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向
购房者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再者,当房屋交付之时,房屋的实际状况与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不符,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
最后,若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房屋交付条件达成了
补充协议,且双方对此有特殊约定,如若未达到约定的条件,则应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