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以选择借助他人之名购置房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所谓的“
借名购房”实际上蕴含着极高的风险。之所以称之为“借名”,正是因为
购房者借助了他人的
身份信息来购
买房屋,如此一来,
出资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必须面临这样一种可能性:由于
房屋登记在名义
产权人名下,一旦出现争议或
纠纷,出资人极有可能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