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地说,这些化解纷争的策略可以归纳为以下四大类:和解、调整、
仲裁以及
诉讼审理。
首先,和解作为一种方式,特别推崇在适当的时机利用友善而和谐的协商研究达成共识以解决
纠纷;
再者,调解这一手段更加强调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力量来引导
当事人双方进行深入的谈判并寻求妥协;接下来,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且具有
强制执行力的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灵活多变,处理速度相对较快,同时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而且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常常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后,当所有其他的解决方式都无法奏效时,诉讼审理便成为了解决
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它不仅仅是指受理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
法规,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