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遇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
购房者可参考与开发商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逐项比对房屋实际出现的问题,并据此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对房屋进行修复处理,同时针对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予以合理
赔偿;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导致无法正常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权威机构的严格检验,确认其主体结构质量仍未达标,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即
退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