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中的明文规定,
出借人和
借款人都有责任明确其
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一约定应当被视为有效。
然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若购买的房屋属于
经济适用房或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由于这些房产受到了相关政策和
法规的严格限制,购买过程中可能会触犯到广大符合
购房资格人士的权益,因此,这些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协议几乎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
买房屋,并将
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
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
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
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