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性显而易见。当业主遭遇所购买物业成为烂尾楼的情况时,倘若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停止
偿还贷款,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
违约行为,并需对银行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首先,需要支付
逾期利息或
违约金。作为
购房者,在未获得银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偿还贷款,无疑构成了
债务违约,按照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必须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其次,将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若停贷时间持续较长,银行有权向
征信中心上报违约信息,从而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银行也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若经过多次
催收仍未能收到购房者的还款,银行便有可能启动
诉讼程序,对购房者提起
法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