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机构若从事不当牟利活动,即指违反相关律
法规定,擅自向有关客户收取其他额外费用而非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所允许的合法
佣金收入。吃差价行为则是滥用这种
欺诈伎俩而缔结合约,进而获取非法利润。此举不仅严重侵犯
消费者权益,且属于国家法律严令禁止之范畴。倘若中介机构已经按照规定收取了相应的佣金,却仍然对委托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委托方可依法要求中介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