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借名购房行为通常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和保护,从而无法有效地对抗
强制执行措施。仅凭着一纸借名
购房协议,实际上的
购房者并没有直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而也就缺乏排除执行的合法权利基础。
然而,如果借名购房行为本身并未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理念,也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借名人便有权根据实际存在的代持关系,请求出名人将
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在此过程中,经过法定的变更登记程序,实现了
物权公示后,借名人便能够获得对抗第三方的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
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