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屋时交纳的
定金具有可退性,然而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特定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返还定金,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其尚不具备
商品房预售合法资格的时候,其与购房者之间的
购房定金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
民法典》关于
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规定,无论是双方签署的《认购协议》,抑或是双方对
定金退还事宜是否做出明确表示,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若开发商在未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该证书,那么开发商必须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
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
再次,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合法资格且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仅约定购房者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
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该约定的请求,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并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那么就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缴纳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