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对房屋买卖协议销签订时双方就物业管理费用、水电气煤费用等相关关键性议题的交割处理是否已得到明确约定进行严格的审视。倘若该协议对于此类事宜的规定并不明确,那么应由旧屋业主(下文简称为“原房东”)承担这类费用。即便当前屋主(下文称之为“现房主”)已经为原房东转移自身财产前所欠付的
物业费用,但他们仍享有向原房东追索
赔偿的合法权益。在
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现房主手中之前,原房东始终是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这也意味着他们才是物业服务的实质受益者。
根据
民法中所倡导的
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我们有理由认为: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现房主手中之前的物业费用应由原房东负责支付。在房地产交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共同前往物业管理部门,共同核实物业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以
书面形式制作确认书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
纠纷与困扰。如在此关键环节有所疏漏,一旦发生任何争议问题,即使现房主已经代为支付了房屋交付前原房东的欠款,他们依然有权向原房东
追讨此项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
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