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企业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况,有以下几个解决策略可供参考:
首先是买受人对合同履行的权利,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房,在经过书面通知之后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如期完成房产交付的,买受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合同解除权;
其次是买受人针对开发商
逾期行为提出索赔或补偿请求,当开发商延误了房产的使用时间时,他必须支付相应的惩罚性
违约金或是非财产性的
损害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59%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