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问题的整改措施,若其超出了所签署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房期限,那么将被视为延期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的您有权向开发企业提出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要求,并有权就整改过程中造成的延期交付损失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如果建筑物出现无法进行修复或者经过修复后仍无法满足合理居住需求的严重问题,严重影响到您正常的居住生活时,您还可以向开发企业提出
退房申请,并要求开发企业承担因
违约行为而产生的
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