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倘若遭遇“
一房二卖”之情形,
消费者可通过向
司法部门提出诉讼寻求法律援助,依法追索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
孳息、相应的
经济补偿以及请求法院判令卖方承担最高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
违约赔偿责任等等。当消费者以卖方与其第三方
当事人之间存在
恶意串通嫌疑,双方私下签订了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经实际完成房屋交付使用,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法顺利取得该
房屋所有权时,有权请求法院判定卖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
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