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银行不予
放贷而导致贷款合约违约,此次
违约行为的责任当由哪一方承担?
具体来说,如果此种违约情况主要源于
贷款申请人本身的因素,那么,其责任应由贷款申请人自行承担,然而,若未能按时发放贷款并非因买卖双方的失误或过错,而是由于
银行贷款额度紧张等外部环境因素,这种情况下便不能视为违约。在此类情况下,卖家有必要向买家退还其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但无权索取任何形式的
赔偿。反之,如果是因为贷款申请未能通过审批,导致购房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购房款项的话,这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关于
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当事人一方未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可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但
赔偿金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