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假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法定的意向认购期限内,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将已被认购的房产出售予第三人并最终导致未能签署正式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双方商定的房屋售价的两倍数额来赔付买方所支付的预付款项;
其次,若该房地产开放企业未能获得相应部门颁发的住宅商品销售许可证或是因为其自身原因造成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交易合同,甚至因上述原因导致原有合同失效,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全额退还买方当时支付的预付款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
再者,如果仅仅是因为买卖双方对于正式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具体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与意向认购书中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
购房签约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不存在任何
违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将买方所支付的全部预付款项予以退还;
此外,若在意向认购书中,关于房价、房屋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不清,若双方在此基础上仍然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顺利签署,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将买方的预付款项全额退还;
最后,当合同买卖双方的任意一方均无法为合同未能有效订立提供合理且真实的解释时,
产权出让方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将买方原先支付的预付款项如数归还买方本人。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