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交付
逾期的
赔偿问题时,我们的准则如下:对于每一次延迟的天数,我们都需要按照
买卖合同总价值的万分之五作为标准来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费用。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能够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那么这个比例并不需要严格遵守百分之五的限制;在经过严谨的调查和评估后,若发现违约费用过高,我们也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削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