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购房者有权行使
合同解除的权利。当
当事人一方出现严重的迟延履行主要
债务现象,经过及时有效的催告之后,如果其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予以履行,另一方则可依法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力。该项解除权的
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时间。届满前的这段期间内,任何时候均可通过告知开发商相关消息来行使
合同解除权;若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解除权将被永久性地剥夺(除非是因为其他诸如严重质量问题等特殊原因而提出的解除)。
其次,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方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当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时,他们必须承担支付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的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应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如何计算因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额。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