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纷争问题时,以下提供了几种可能的解决途径:
首先,买卖双方有望通过积极的协商达成共识从而解决这一
纠纷;
其次,他们还可寻求村委会等相关机构的协助,借助其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解,以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倘若这些方式都未能奏效,最终的诉诸法律途径也未尝不可,前往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来解决宅基地的买卖纷争问题。
然而,在提出处理申请时,务必要以
书面形式详细阐述申请人与涉诉对方的姓名、地址以及纠纷情况、具体要求及理由,同时附带争议地块的地图、相关
证据及其来源,以及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等信息。收到处理申请的受理机关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若决定受理,则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对方
当事人。而对方当事人则须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相关证据,如
逾期未提交答辩文书,亦不会影响
处理决定的作出。若受理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则应在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本身并不允许买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出卖方和买方均为同一村庄的村民并且符合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可以进行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交易。
此外,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仅享有
使用权,因此无权进行买卖处置。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仅拥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转让、租赁。在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过程中,如需调整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者必须服从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