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
签署合同的前提下,
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具体情况。依据我国有关房地产交易
争议解决的规定:若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成功缔结
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依照法律中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然而,若因非属当事人双方过失所造成的原因,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卖方有权将定金返还给买方。在此种情况下,尽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购房合同未能签订,但这并非
购房者单独应承担的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负有相应的责任,且购房者并无任何
违约行为。然而,倘若双方已经签订了认购书,而购房者却未能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约,那么买方即构成违约,此时定金便无法予以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