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两份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时,我们应该秉持着优先考虑先签署的那份合约的原则。换句话说,对于那些首先与卖方签署了
买卖合同的买方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交易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然而,如果是那些在随后才
签订合同的买方而言,虽然无法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但是仍有权力向卖方索求其
违反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及相关费用。
当其中一位买方已经成功地获取到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我们需要坚持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这意味着,尽管买方可能还没有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他已经实际控制并享有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他将具有优先的权益和地位。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并未成功地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需要坚持先占有者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最先实际占有了标的物,谁就将拥有优先的权益和地位。
最后,如果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我们就需要坚持先履行者优先的原则。这意味着,即使另一方尚未完全履行
合同义务,但由于他已经率先完成了自己的部分,因此他将具有优先的权益和地位。
总的来说,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我们都必须坚持上述四个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