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房屋交付延迟的主要原因包括因情势变更所引发的延迟和由于
不可抗力所致的延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若在合同签署之后,合同的基本要素出现了一方在
签署合同时难以预见,并且不涉及商业风险的重大改变,倘若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将对其中一方显得极不公正,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其合作伙伴进行新一轮的商议;如果双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共识,则受损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做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决定。再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还明确指出,在
合同签订后,若合同的基本要素出现了一方在签署合同时难以预见到的、不涉及商业风险的重大改变,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将对其中一方显得极不公正,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其合作伙伴进行新一轮的商议;如果双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共识,则受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做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决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