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疑是受到法律认可的规范性文本,这是因为此类合同通常产生于
商品房预售阶段,即当新建造的商品房尚未竣工,开发企业在楼盘销售中心对预售房屋展开销售活动时,便会运用到此种类型的合同。签订了预售合同之后,开发商通常会前往与其相关联的房管局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手续。换言之,无论是预售合同还是正式的
购房合同,均具有法定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订过程中务必谨慎行事。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合同本身并不因此而失效。
然而,如果双方
当事人约定以备案登记作为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遵循该约定。若卖方与第三方存在
恶意串通行为,私下另行签订
买卖合同,即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予第三方使用,该合同仍属无效。
此外,若卖方在出售房屋前未向买方披露其已将
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在
合同签订后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利息、
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
赔偿责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