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当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时,这便属于一种
违约行为。然而,如果这种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是由于开发商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的,那么则通常并不被视为违约。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他/她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