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各项事宜中,关于房屋延迟交付长达六十日的现象,究竟能否称之为符合常规情况,实际上要依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予以明确。一般而言,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首先有权利以
书面形式向其提出尽快完成交付的催促要求。倘若在发出催告通知之后的整整三个月期间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其交付义务,那么作为购买方的买受人则享有依法
解除合同的权力。若相关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未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经过
购房催告之后,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应为整整三个月。然而,若买受人并未采取任何催告措施,那么其所享有的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行使完毕。因此,房屋延迟交付长达六十日的现象是否属于常规情况,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